为建设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高素质、专业化师资队伍,不断加强对教师的专业基础知识和业务技能培训,提高教师教育教学水平和科学研究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高等学校教师培训工作规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师资队伍建设的意见》的文件精神,坚持“人才强校”战略,根据我院师资队伍现状,学科建设以及教师自身发展的需要,按照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按需培训,学用一致、注重实效的师资培养理念,通过理论讲座、实践技能培训以及海外学习、交流、进修等方式,全面提高教师整体水平,建设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教师队伍。为实现学校总体建设目标,提升办学水平和办学质量提供坚强的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
第二条 学校根据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和教师培训规划,结合学科专业建设和教学工作需要,以保证学校正常教学工作为前提,各系(部、中心)制定教师年度培训计划,安排经费预算。优先对急需学科专业和急需岗位教师进行培训,重点培养名师、骨干教师、双师型教师、教学科研人员和实验技术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体专职教师。
第四条 教师应依照学校年度教师培训计划按时参加培训。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五条 人事处、教师发展与质量控制中心根据学院发展需要和人力资源现状,结合各系(部、中心)教学岗位实际需求编制学校教师培训规划,制定学校年度培训计划,报学校人才委员会审定。
第六条 培训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的制定
(一)人事处、教师发展与质量控制中心按五年一个周期,制定学校教师培训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教师培训工作。
(二)各系(部、中心)在学校五年培训规划的基础上,拟定本部门教师培训的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专项培训项目、对培训人员条件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和各部门临时安排的短期培训,可向教师发展与质量控制中心申报,由教师发展与质量控制中心视当年的经费和工作需要的实际情况提出具体实施意见。遇特殊情况,经学校领导审批后,培训计划可做适当调整。
第七条 教师的各项培训由教师发展与质量控制中心组织实施及协调管理,教师发展与质量控制中心组织人事处、教务处等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各系(部、中心)年度培训计划,并考核年度培训计划的落实情况。
第三章 形式与内容
第八条 教师培训指教师参加与所从事专业技术及学科有关的培训。
第九条 教师培训应根据学科专业建设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需要确定培训形式和内容。
第十条 新引进教师培训以教学科研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的教育和实践为主,主要采用以下形式:
(一)岗前培训
岗前培训主要包括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教育学、心理学的基本理论、教师职业道德等内容。
(二)导师带新师
新引进青年教师必须接受一名本专业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教师进行一对一的业务指导,指导教师由新引进青年教师所在部门参照《best365官网中文版导师带新师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确定。
第十一条 中级专业技术岗位教师培训以拓展专业技术和基础理论知识为主,注重提高教学水平、科研与实践能力。主要采用以下形式:
(一)根据需要和计划安排,参加以提高教学水平、科研能力为主要内容的骨干教师进修班、短期培训班和单科培训,或选派出境、出国培训。
(二)连续在中级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且能履行岗位职责的教师,原则上应安排至少三个月的脱产培训。
第十二条 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教师培训主要通过教学科研工作实践及学术交流,熟悉和掌握本学科专业和技术领域发展的前沿信息,进一步提高学术水平。主要采用以下形式:
(一)参加课程和教学改革、教材建设和实践技能为内容的短期研讨班、讲习班。
(二)结合所承担的科研任务,作为国内访问学者参加培训,或参加以学科前沿为内容的高级研修班。
(三)参加国内外有关学术会议、校际间学术交流,或选派出境、出国培训。
(四)连续在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且能履行岗位职责的教师,原则上应安排3-6个月的脱产培训。
第十三条 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教师主要通过高水平的教学和科研工作来提高学术水平。其主要培训形式是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交流讲学、短期访问、合作研究等。连续在正高级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且能履行岗位职责的教师,原则上应安排3-6个月的脱产培训。
第十四条 青年教师赴企业(行业)挂职锻炼,按照学校《best365官网中文版青年教师赴企业(行业)挂职锻炼管理办法》文件执行。
第十五条 攻读博士学位纳入学校培训、进修计划。在职或脱产攻读博士学位的教师培训参照《best365官网中文版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的规定》。
第四章 经费保障及管理
第十六条 学校每年拨出专项经费用于教师培训计划项目,确保教师培训计划的实施。
第十七条 培训经费的使用。教师发展与质量控制中心根据各系(部、中心)上报的年度师资培训计划及经费预算对培训项目及经费支出进行管理。培训项目结束,经人事处和教师发展与质量控制中心审核认定后,培训人员可到财务部门报销培训费用。
第十八条 岗前培训。新引进教师参加岗前培训的培训费由教师发展与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并由学校承担。
第十九条 导带新培训。新引进青年教师的导师费用由教师发展与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并由学校承担。
第二十条 国内培训。国内培训按照有关规定据实支付培训费、交通费、住宿费。培训时间一般应在六个月以内。
第二十一条 出境、出国培训
(一)国家有关单位和部门组织派出的出境、出国培训费按相关规定执行;学校立项派出的出境、出国培训费由学校承担。
(二)由举办方邀请,教师本人申请,经学校同意出境、出国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做访问学者、短期进修的,费用由举办方或教师本人承担。
第五章 待遇
第二十二条 经学校同意派出培训的,培训期间正常享受基本工资等相关待遇。
第二十三条 攻读博士学位(含出国攻读博士学位)经学校同意在职攻读博士的人员,按照学院《best365官网中文版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的规定》文件执行。
第六章 管理与考核
第二十四条 培训工作纳入单位年度目标考核。人事处、教师发展与质量控制中心负责全校的教师培训考核及管理,定期检查、督促各系(部、中心)按时制定教师培训规划和年度计划的落实。
第二十五条 为保证培训计划的落实,保障教师参加培训的权利,对按计划已安排培训任务的教师,各系(部、中心)不得擅自取消;教师应当服从所在单位安排的培训计划和培训形式,不得无故变更;在培训期间,不得改变培训计划和培训形式,确有需要的,应事先提出申请,说明原因,经所在部门、人事处、教师发展与质量控制中心同意后方可调整。未经批准擅自更改培训内容、时间及形式的,学校不予认同,培训费用全部由个人承担。
第二十六条 派出单位应加强与培训教师的联系,关心外出培训教师的思想、学习和生活。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减免培训教师相应的教学工作量。
第二十七条 在学校工作不满两年的教师,不得申请脱产攻读学位;工作不满一年的教师,不得申请参加三个月以上的培训。
第二十八条 培训考核
(一)各系(部、中心)应积极推荐教师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培训活动,按本部门年度培训计划指派教师参加赴企业(行业)挂职锻炼、应用型课程研修班、赴海外交流、学习、考察等各项培训活动。
(二)不脱产参加培训的教师,培训期间年度考核评价指标主要依据本人完成岗位工作的情况确定;脱产参加培训的教师,培训期间年度考核评价指标主要依据完成培训各项要求的情况确定。
(三)对按计划应参加培训而不服从安排的教师,取消当年各项评优资格;对连续两次拒绝参加培训的教师,在下一届教师聘任中,降低一个档次聘任;对未完成培训任务或培训结果不合格、培训期间有违纪行为的教师,当年教师考核结果记为“不合格”。
第二十九条 参加培训的教师须在培训期满2个工作日之内回校向所在部门、人事处和教师发展与质量控制中心报到,逾期不办理报到手续且未办理请假手续的,按未返回学校且旷工处理。
第三十条 培训材料的归档。教师培训结束后,其学习成绩、学习总结、培训结业证书等有关材料应及时上交教师发展与质量控制中心。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教学管理人员培训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由教师发展与质量控制中心负责解释。